1、原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7)条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更正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原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8)条由“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更正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含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2)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采购活动。
3、磋商文件如涉及上述调整内容按此更正内容进行调整,其余内容不变。